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一个开放的命题,目前各国政府都还处在探索阶段,没有成熟的法规。我们认为,要参照这一轮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,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,并在监管中考虑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殊性。
在市场有效时,市场参与者理性,个体自利行为使得“看不见的手”自动实现市场均衡,均衡的市场价格完全并正确地反映了所有信息。此时,互联网金融监管可以采取自由放任理念,关键目标是排除造成市场非有效的因素,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,少监管或不监管,具体有三点:(1)因为市场价格信号正确,所以可以依靠市场纪律来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。(2)要让问题金融机构破产清算,以实现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。(3)没有必要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,市场竞争和市场纪律会淘汰没有必要或不创造价值的金融创新,管理良好的金融机构不会开发风险过高的产品,信息充分的消费者只会选择满足自己需求的产品。而且就判断金融创新是否创造价值而言,监管当局相对于市场并不具有优势,监管反而可能会抑制有益的金融创新。
但互联网金融在达到这个理想情形之前,仍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高等非有效因素,使得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不适用。
第一,在互联网金融中,个体行为可能非理性。比如,在P2P网络贷款中,投资者购买的是针对借款者个人的信用贷款,就算P2P平台能准确揭示借款者信用风险,并且投资足够分散,仍属于高风险投资,投资者不一定能充分认识到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。所以,对P2P网络贷款,一般需要引入投资者适当性监管。
第二,个体理性也不意味着集体理性。比如,在以余额宝为代表的“第三方支付+货币市场基金”合作产品中,投资者购买的是货币市场基金份额。投资者可以随时赎回自己的资金,但货币市场基金的头寸一般有较长期限,或者需要付出一定折扣才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。这里面就存在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转换问题。如果货币市场出现大幅波动,投资者为控制风险而赎回资金,从个体行为上看,是完全理性的;但如果是大规模赎回,货币市场基金就会遭遇挤兑,从集体行为上看,则是非理性的。2008年9月,雷曼兄弟破产后,美国历史最悠久的货币市场基金The Reserve Primary就遭遇了这种情况。The Reserve Primary因为对雷曼兄弟的敞口而跌破面值,尽管净值损失不超过5%,但机构投资者仍争先恐后地赎回,该基金不得不走向破产清算。受此事影响,整个货币市场基金行业遭遇赎回潮,一夜之间遭到重创。流动性紧缩的局面还蔓延到整个金融系统,主要国家的央行不得不联手推出大规模的流动性支持措施。对这些流动性支持措施,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谢平、邹传伟所著的《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理论研究》。机构投资者表现出的这种集体非理性行为,完全有可能在个人投资者身上出现。
第三,市场纪律不一定能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。目前在我国,针对投资风险的各种隐性或显性担保大量存在(比如,隐性的存款保险、银行对柜台销售的理财产品的隐性承诺),老百姓也习惯了“刚性兑付”,风险定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失效的。在这种环境下,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推出高风险、高收益产品,用预期的高收益来吸引眼球、做大规模,但不一定如实揭示风险。这里面有巨大的道德风险。
第四,互联网金融机构如果涉及大量用户、达到一定资金规模,出问题时就很难通过市场出清的方式解决。如果该机构涉及支付清算等基础金融业务,破产还可能损害金融系统的基础设施,构成系统性风险。比如,支付宝和余额宝的涉及人数和业务规模如此之大,已经具有一定的系统重要性。
第五,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存在缺陷。比如,我国P2P网络贷款已经出现良莠不齐的局面。部分P2P平台中,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没有有效隔离,出现了若干平台负责人卷款“跑路”事件;部分P2P平台营销手段激进,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人群(比如退休老人);部分P2P平台触及非法集资、非法吸收存款的监管红线。又如,比特币因为有很好的匿名性,被用在洗钱、贩毒等非法活动中。
第六,互联网金融消费中可能存在欺诈和非理性行为,金融机构可能开发和推销风险过高的产品,消费者可能购买自己根本不了解的产品。比如,在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中,部分产品除了笼统地披露预期收益率外,很少向投资者说明该收益率通过何种策略取得、有什么风险等。部分产品为做大规模,甚至采取补贴、担保等方式来放大收益,“赔本赚吆喝”,不属于纯粹的市场竞争行为。而部分消费者因为金融知识有限和习惯了“刚性兑付”,甚至不一定清楚P2P网络贷款与存款、银行理财产品有什么差异。
此外,行为金融学也支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。行为金融学研究个体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市场的非有效性,一方面引入心理学对认知和偏好的研究,说明个体行为不一定满足经济人假设;另一方面研究套利有限使市场价格达不到理性均衡水平,从而说明有效市场假说不一定成立。行为金融学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如下启示:(1)抑制过度投机。(2)限制市场准入。(3)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,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缺陷要及时弥补。(4)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。(5)投资者适当性监管。
因此,对互联网金融,不能因为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,应该以监管促发展,在一定的负面清单、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,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。
(摘选自本书部分章节)
《互联网金融手册》
作者:谢平 邹传伟 刘海二
出版: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
谢平
经济学博士,教授、博士生导师。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、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、湖南分行行长、研究局局长、金融稳定局局长,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,中央汇金公司总经理。现任中国投资公司副总经理、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常务理事会副主席。
邹传伟
北京大学统计学学士、经济学硕士,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,副研究员。先后供职于中央汇金公司、中国投资公司。
刘海二
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、经济学博士,现供职于广东金融学院。
书架
《真相:信息超载时代如何知道该相信什么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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